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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消防安全检查程序须知
一、适用条件:   
1、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监督检查;   
2、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监督检查;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的场所。
二、程序:   
1、领取和填报《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报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报送灭火、疏散预案;  
4、报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报送单位员工消防培训情况,电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上岗证 ;  
6、报送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7、 公众责任保险
三、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应在受理《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3日内前往检查,检查后2日之内应当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上述场所属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工程项目,其使用或者开业检查内容与消防验收内容一致时,消防安全检查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验收同时办理。
发布于:2008-4-13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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