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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办理《刻章许可证》须知
1、条件
(1)凡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印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新成立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单位证明一式二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印章样模;
②私营和个体企业须持由法人写出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附印章印模和数量。私营企业须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个体企业须到工商部门开具证明后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办理;
③申请刻制企业各类专用章须持本单位出具证明一式二份、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公章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市政府批文或本部门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文件、有效凭证,并出具申请刻制印章证明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
②社团组织申请刻制公章,持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登记证、出具刻章证明一式二份,附印章样模及数量;
③外地驻穗机构、境外企业驻穗办事处申请刻制公章,凭登记证和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证明一式二份。
2、程序
上述(1)、(2)类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县级(有些地方须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申领《刻章许可证》,到指定印章刻制店刻制。
3、时限
分局为2个工作日。
发布于:2008-4-13 已被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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