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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

新办企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未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以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  新办企业(对已开业但从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比照新办企业处理)若   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该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分支机构属于非独立核算的、从事货物批发零售、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该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个体经营者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取得《广州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以此办理工商税务登记、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至少3个月以上等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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